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35号)、《关于南京徐州常州南通盐城市昆山泰兴沭阳县(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编办发〔2015〕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整合执法职能,理顺执法权限,创新执法方式,完善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和推诿扯皮等问题,努力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以依法授权或委托为依据,进一步规范执法机构设立,明晰职责边界;健全执法管理体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提升。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清理多头执法,调整执法机构,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3.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着眼实际、因地制宜,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与管理、行政执法与技术支撑的关系,分重点、分领域,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执法职能
1. 推进处罚权职能集中。在现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重点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继续推行综合执法,其具体范围包括:市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城市建设方面涉及城市道路和街边路面市政设施的破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划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相关部门不再保留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改革在市本级和新北、天宁、钟楼以及金坛、武进范围内的规划部门开展,金坛、武进范围内的其余相关部门和溧阳可参照市级做法,同步推进行政处罚权集中。
2. 实行执法权力下放。建立市、区两级执法主体的权力清单,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全市执法队伍中层以上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原市级部门行使的户外广告方面违法违章的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市级部门行使的临时建设、生活垃圾、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违法违章的行政处罚权,可以承担跨区域、重大复杂及新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根据开展综合性、跨区域性整治活动的需要,可以对区级执法队伍实施指挥和调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具体行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行政处罚权和新集中的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城市建设、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下放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
(二)理顺执法体制
3. 统一队伍管理模式。保留市、区两级执法队伍,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新北、天宁、钟楼区大队统一更名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隶属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领导,编制由所辖区机构编制机关核定,实行编制与人、财、物由区统一管理。各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规格统一明确为相当于正科级,按规定程序组织报批。
4. 优化市级机构设置。根据职能的转变,调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合理设置执法岗位,优化执法队伍结构,建立更加科学、精干、高效的运作机制。
(三)整合执法力量
5. 归并部门执法队伍。根据行政处罚权职能集中到位的情况,将规划、园林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及相关资产整体划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其中经费划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规划、园林部门不再保留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
6. 强化一线执法力量。结合行政执法权下放,坚持人随事走、编随人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和原市规划监察支队、市园林绿化监察队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执法装备等同步划转,其中经费划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一线实际执法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总数量的80%。
7. 加强配套政策支持。坚持妥善处置、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人员分流方案,加强与各区对接,合理安置相关人员。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应为执法体制改革中人员的划转分流提供政策支持,妥善处理划转人员人事关系、职级待遇等问题。
(四)完善执法制度
8. 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问责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引入诚信评价体系,建立执法监管数据库,通过不定期交叉互查等形式,强化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全面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审核制度以及案件质量跟踪评判制度。
9. 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事件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听证制度,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告知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开、公正。
(五)强化执法保障
10.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法制与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实行资格动态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加强协管员队伍管理,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形式合理配置协管员,规范协管员从业行为。
11. 加强职责界定衔接。进一步厘清政府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相应的节点控制和管理边界。实行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移交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管理和执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保障管理和执法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涉及综合执法范围内处罚事项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机构提供信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持,及时出具专业技术认定或确认意见。城管执法机构应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城管执法机构应按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检查结论或处理意见。探索将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提升城管执法权威和效率。
12. 确保权力平稳转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2017年7月前已立案,至本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时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原办理机关移交给城管执法部门,并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已生效,但未执行到位的,由原办理机关负责执行到位。对于已掌握情况尚未立案并属于此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案件,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行政处罚权移交的过程中一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及新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管理对象、管理机制、管理手段以及所掌握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信息及时与城管行政执法机构沟通共享,确保城管行政执法机构能接得住、管得好。
13. 强化执法经费保障。坚持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分级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执法工作和管理需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加大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资金投入,城管执法执勤用车、装备等必要的执法工具、设备按照相关规定逐步配备到位,以不断地提高执法效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017年完成全市城管执法人员统一换装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筹划,周密部署。市城市管理局要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和统筹协调改革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法制审核、指导和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完善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确保人员平稳过渡。市城市管理局要抓紧制订人员分流方案,研究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新机制。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特别是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人财物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妥善处理综合执法改革与日常监管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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