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方: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受 托 方: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常州市芦墅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邹青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委托方依法委托受托方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2.《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常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委托,依照《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164号)和市、区执法事权分工,承担由市级城管部门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内容如下:
1.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关于临时建设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 行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行使《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的由市级城管部门行使的处罚权;
4. 行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承担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重大复杂及新型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委托方责任
1. 对受托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执法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活动必需的法律文书;
4.与受托方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托方责任
1.接受委托方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对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适当。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五、委托期间,如涉及委托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则另行签署变更协议。
委托方: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受托方: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法定代表人:邹青
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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