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公司在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路*号西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一处,面积40平方米,用作某白酒商业宣传。经初步核实,上述户外广告设施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涉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调查与处理】
2018年8月20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随即与该广告坐落房屋管理单位进行联系,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核查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手续。2018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2018年9月29日,根据《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通案制度》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限期十日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18年10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并限期十日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行政处罚的同时,执法人员从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根据住建部“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综合运用宣传教育、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有效了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知悉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社会危害,并告知合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渠道,赢得了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最终自行拆除了违法广告设施,有效避免行政强制带来的社会矛盾,降低了执法成本和风险。
【法律分析】
1.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8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2.设置大中型广告,应征得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江苏省广告条例》第25条的规定,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纠正了部分法人、公民关于在自有或租赁房屋上可以随意设置户外广告的错误认识。建筑物外部空间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其利用行为应当依法取得有效手续。因此,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市容管理有关要求,在依法取得有关手续后,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相关内容。二是案件办理中将严格执法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相结合,注重实现行政处罚的教育目的,通过一系列服务、教育等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管理义务,取得了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案件办理过程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我市要求,严格落实“三项制度”要求,对重大案件开展法制审查、集体讨论等,确保案件办理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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