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有关处室、常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8〕39号)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对工商注册地在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现将《常州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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