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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23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常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被列入2017年常州市政府规章立法调研项目,市城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代拟了《常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您可在2017年12月2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广告管理科

联系人:石威

电话:86693071传真:86693037

电子邮箱:460954569@qq.com                                   

常州市城管理局

2017年11月21日

 

常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设施:

(一)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设施;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对外发布的广告设施;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设施;

(四)利用其他形式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设施。

第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建设、交通、环保、房管、园林、物价、国资委、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协调,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管、工商等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实施,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

公益广告设施应当与户外广告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予以修改、完善。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送许可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内容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许可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且按照《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按照统一管理、联席决定、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财政、建设、交通、工商、环保、规划、房管、园林、物价、国资委、气象等部门定期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六)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商业广告的设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实施行政许可。

凡是设置经营性商业广告,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具体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委托公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产权交易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公开竞价底价根据广告位的地段位置、期限、数量、面积等因素,并参考广告位上一期拍卖成交价,由户外广告设施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的分配:

(一) 公共产权类:

1.利用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政府出资修建维护的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灯杆;机场、地铁(轻轨)沿线、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市区范围内的公路两侧;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2.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利用以上公共产权泊位设置经营性商业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出让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二) 非公共产权类:

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产权泊位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应采取空位拍卖的形式,由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合作拍卖协议后,委托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拍卖收入的50%上缴财政,50%由中拍者拨付给权属人。

第十八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的拍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拍卖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经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九条 公益性广告按照“统建统宣”要求,由宣传部门负责内容审定,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设施设置前的规划许可,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施设置许可和宣传发布。

市区主要道路的重要节点、风景旅游区、公园绿地周边等广告中,公益内容所占有比例不得少于30%,工地围挡类公益内容不得少于50%。

第二十条 市区店招店牌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高位监管”管理要求,各区的许可范围根据相关文件划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宣传栏、指示牌和示意地图等应当统一规范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维护保养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大风、大雨、大雪等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检,做好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坍塌、坠落造成他人伤亡的,由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履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职能,公安、财政、建设、交通、环保、房管、园林、物价、国资委、气象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户外广告巡检监管信息系统,依托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平台实现户外广告许可、执法、考评的全流程监管。

第二十八条 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实行联办执法机制,城管、工商等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拍卖广告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后,自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之日起户外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期限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买受人应当发布临时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由宣传部门提供。

第三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应当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的投诉,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限期整改,未整改前,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广告。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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