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法人(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办理许可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5、应急预案;
6、办公、停车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土地证);
7、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按照与环卫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书来准备)。
8、车辆GPS安装证明、发票;
9、中标通知书、环卫作业服务合同书;
10、去年的许可证原件(初次申请的企业不需提供); 注:所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办事流程:
受理申请 →材料审核 →现场勘察 →审查决定 →核发许可证件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0519-86900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