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书面申请表;
2、申请法人(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处理工艺详细说明:应有处理工艺的流程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8、专业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0、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办事流程:
受理申请 →材料审核 →现场勘察 →审查决定 →核发许可证件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电话: 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0519-869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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