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邓小平同志首先倡议的。1981年夏天,四川、陕西等地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水灾,邓小平同志认为水灾与我国林木过量砍伐、森林资源匮乏有关,提出是否可以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项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几棵树,要包种包活,多种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为贯彻和落实全国人大决议,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为推动我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广泛开展,进一步加快国土绿化的进程,我省制定了《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于1996年8月16日,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条例规定: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11至60周岁,女11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抚育管护或其他绿化任务。11至17周岁青少年,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从此,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在全省各地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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