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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备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3-03-26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局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备制度。
  一、备案范围。在全局范围内,依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市、局相关要求,需通过政府采购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确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须向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常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二、备案内容。除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外,重点是拟定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公告主要内容、开标时间、地点等招投标基本情况。
  三、备案要求。局采购(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采购或招投标工作开始(公告发布)前五日,按备案内容要求将所需资料报局监察室备案。接到备案后,局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派员参与相关采购或招标工作。采购或项目招标结束后,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监察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局采购(建设)单位或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提高履职能力,服务于城市管理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主办单位: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常州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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