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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信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3-26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切实加强局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常城管党〔2003〕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谈话谈心制度的通知》(常城管党〔2005〕1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信访谈话是指局纪检监察部门针对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对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与相关人进行谈话。
  第二条  谈话对象:重点是局机关中层,局属各单位领导及局管干部。
  第三条  谈话内容: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求其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如需要,本人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督促自查自纠;属一般性问题的,进行批评诫勉性谈话。
  第四条 谈话组织:在局党组领导下,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谈话要求:谈话时,纪检监察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填写《领导干部谈话情况登记表》,经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后,连同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存入其个人的廉政档案。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常州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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