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各物业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1】150号)精神,现将2013年城镇垃圾处理费清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缴纳物管费及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住户(业主),由物业公司负责代理清退2012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各物业公司凭住户(业主)签名确认的详细清单(见附表1)于11月1日前报市城管局计划财务处,由市城管局核实后按12元/户·年予以退款。
二、对已实施物业管理且自行将垃圾运送到中转站的小区,清退2013年垃圾清运费。各物业公司按市房管局下发表式(见附表2)如实填写各小区实际入住户数,同时附所在地区环卫处提供的证明,于9月30日前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由市房管局、市城管局核实后按6元/户·年统一清退。
三、逾期不申报,不予清退。
四、联系方式:
市城管局计划财务处 行政中心2号楼B座317室 85682985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行政中心2号楼B座424室 85682872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