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我局的《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13年5月30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莫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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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会签及征求意见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局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以本局名义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本局代拟的规范性文件。
本局因内部管理需要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不属于本局规范性文件。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程序。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具体协调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本局规范性文件一般根据内容由相应的业务部门担任起草机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起草机构。
本局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每年在全局范围内征集本局规范性文件建议项目,拟定下一年度的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如有特殊情况,未报计划又确需制定的局规范性文件,应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需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由局政策法规处按规定统一组织上报。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等多种形式。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
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本局规范性文件,起草阶段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由起草机构负责。
局政策法规处应参与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征询意见等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机关对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机构应当认真汇总、研究,提出是否采信的意见和理由。有关机关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且不能协商解决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要意见采信和分歧协调解决情况应当载入起草说明。
第八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四)征询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五)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机构对前款所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具有制定权限;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
(六)是否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机关的意见;
(七)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未经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
经集体审议通过的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起草机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定稿,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签发。局主要领导签发之日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本局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按年度统一编制文号,编号方式为“常城管规〔(年度)〕XX号”。
第十一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依法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局政策法规处和起草机构等负责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本局规范性文件统一在常州城市管理网、主要报纸或固定的公告栏刊登,向社会公布。在常州城市管理网刊登的本局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式三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起草说明(一式三份);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本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记录;
(六)征询意见的相关材料;
(七)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工作,局办公室和起草机构协助提供备案报送材料,协助完成备案审查意见的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起草机构应当会同局政策法规处对其实施情况予以全面评估;所依据的上位法和有关规定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以及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失效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失效或者废止。清理结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本局为主办机关的,该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汇编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及会签的办理
第十九条 对内容上涉及我局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向我局征求意见时,由局办公室按公文流转程序批办,并明确牵头办理部门。根据局办公室批办意见,由牵头办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反馈给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对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会签会,根据局办公室批办意见,由相应的分管局领导明确牵头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并参加会签会。分管局领导不能参会的,应授权与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对非我局主拟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主拟部门送我局会签时,根据局办公室批办意见,由牵头办理部门提出意见,交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后,将会签稿和上述意见一起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会签。会签的全部资料由业务部门复印后交局办公室存档,作为正式发文时加盖局印章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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