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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批准发展党员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09-19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结合我局机关实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建立机关党委批准发展党员票决制并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1、拟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拟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局机关党委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机关党委提名,经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

  4、委员对票决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机关党委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才能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之前,应就票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未通过票决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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