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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1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各物业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发【2001】150号)精神,现将2011年城镇垃圾处理费清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缴纳物管费及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住户(业主),由物业公司负责代理清退2010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各物业公司凭住户(业主)签名确认的详细清单(见附表1)于11月1日前报市城管局计划财务处,由市城管局核实后按12元/户·年予以退款。

    二、对已实施物业管理且自行将垃圾运送到中转站的小区,清退2011年垃圾清运费。各物业公司按市房管局下发表式(见附表2)如实填写各小区实际入住户数,同时附所在地区环卫处提供的证明,于9月30日前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由市房管局、市城管局核实后按6元/户·年统一清退。

    三、逾期不申报,不予清退。

    四、联系方式:

    市城管局计划财务处  行政中心2号楼B座317室  85682985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行政中心2号楼B座424室  85682872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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