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名称: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三、执法主体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3、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4、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5、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6、建设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7、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8、《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执法主体名称: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执法主体性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三、执法主体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0]17号)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 5、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字[2001]58号) 6、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常政发[2002]153号) 7、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2]229号) 8、常州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常政发[2006]29号) 9、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机构编制的通知(常编[2002]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