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职权(88项) 一、行政许可(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2 | 设置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3 | 市区环卫设施迁建方案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5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依据和幅度对照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管理依据 | 法律 责任 | 处罚标准 | 处罚规定 | 情节 | 单位:元 | 1 | 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 100—500 500—1000 | 2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 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5平方米以下 5—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 3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 3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 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5平方米以下 5平方米以上 | 100—500 500—1000 | 4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及以上 | 20—50 50—100 100—200 | 序号 | 违法行为 | 管理依据 | 法律 责任 | 处罚标准 | 处罚规定 | 情节 | 单位:元 | 5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 100—300 300—500 | 6 |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平方米以下 10—30平方米 30平方米以上 | 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 7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 100—300 300—500 |
三、行政征收(3项) 序号 | 行政征收项目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城镇垃圾处理费及滞纳金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 |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 | |
四、行政强制(6项) 序号 | 行政强制项目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2 | 封存、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经营工具和原材料等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八条、《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 | 3 | 对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 | 4 | 对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封存或者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 5 | 对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后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再次施工的,封存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 |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 | 6 | 机动车在道路侧石以上的人行道、广场、公共场所等违章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通行的,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4项) 序号 | 行政执法项目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确定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 | 2 | 确定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 |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3 |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4 | 指定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的管理单位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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