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方: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 址:常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B座
受 托 方: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常州市芦墅路6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正确、及时地查处违反《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依法委托受托方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委托,依法行使《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范围依照《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229号)、《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常政发[2006]29号)规定。
二、委托方责任
1、对受托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执法依据;提供行政执法活动必需的法律文书;
4、与受托方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托方责任
1、接受委托方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对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