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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城管局:南大街中队开展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3-03-01

2月25日,南大街城管中队组织中队全体正式队员和片区组长就20121129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再次修订,并将20135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展学习研讨交流活动。

以前对小区,特别是对有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管理,一直是我们城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这次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进行了专门、细致、明确的规定。新条例在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九十条,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

针对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大街中队的队员们展开了认真的学习和热烈的讨论。队员们指出:对比旧条例的第二十九条,新条例在第六十七条将原条款中部分加以合并,并明确定义了一些相关法条。新条例第六十七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同时,队员们还发现,在新条例新增的第六十八条中更是明确了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另外,新条例第九十条还明确将违反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学习交流会上,南大街中队的队员们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如:针对新条例中第六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活动,派驻中队应该以何种具体形式和方式进行。新条例第九十条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是否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执法依据。新条例第七十条中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不得拒绝和阻碍,在今后查处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设时是否可依据此条款由物业服务企业出面带领执法队员进入违章现场进行查看等等。

    针对队员们提出的这些问题,中队一方面将组织队员们继续开展学习讨论活动,另一方面中队将向大队案件受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寻求解决的方法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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