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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管建局:我区调整2011年度住房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11-03-1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要求和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切实解决新北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从2011年3月1日起,新北住房保障政策参照常州市区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收入标准均有所提高。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1000元(含)以下调整为1140元(含)以下。申请经济适应住房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1590元(含)以下调整为2190元(含)以下。
  二是新北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贴标准由每户补贴8万元提高到每户补贴10万元。
  具有新北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在常州市市区居住3年(含)以上,同时具备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以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满足上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         (房管处 金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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