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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管建局:学习房屋征收条例 理清未来工作思路
发布日期:2011-03-14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意味着“拆迁”成为了过去时,取而代之的将是房屋征收,同时原有的操作模式和相关制度都发生了重大转变。因此,3月12日上午,区拆管办专门利用周六时间组织了全体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学习和探讨,以便理清未来工作的思路。
  区拆管办莫建文主任作为本次学习研讨的主讲人,在讲课前作了精心的准备,他根据市拆管办前不久组织的《条例》研讨会的内容,结合有关专家的观点和自身的学习领会,将《条例》逐条进行了分析和解释。通过初步的讲解,区拆管办参与学习的同志都对《条例》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
  对比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变化:(1)《条例》将“拆迁”改为“征收”,基本法律制度发生了改变。(2)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3)《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明确了征收前提:为了公共利益且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5)明确了征收程序,第一,规定了符合公共利益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第二,完善了征收决定程序。第三,明确了强制搬迁程序。第四,完善了救济途径。(6)明确了补偿内容及程序,第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征收个人房屋应当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四,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拆管办副主任俞洪兴同志还专门将《条例》中的房屋征收各方和征收有关程序制作成了一张示意图,示意图清晰地标示出了各方关系和应尽的职责,方便了全体工作人员理解,使得整个《条例》规定的内容一目了然。
  由于《条例》出台的时间还比较短,诸多具体问题还要通过住建部和省、市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说明,因此本次学习难免还有些疏漏,但是对于理清未来工作思路,无疑开了个好头。
(拆管办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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