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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自建安置房有关竣工验收事权调整
发布日期:2015-08-05

 为进一步提高各镇、街道自建安置房竣工验收办事效率,进一步简政放权,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自2015年8月1日起,凡各镇(街道)自建安置房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涉及城管、环卫、市政绿化、雨水管线等四项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镇(街道)自行组织实施,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作为办理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区城建局要求各镇、街道严格把关,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进行验收,积极主动履行职权、承担责任、防止事权下放后履职不到位、工作脱节。
        区城建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将加强对各镇、街道的业务指导,组织好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可以参与验收。(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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