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城管局:城管执法局依据《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开出首张罚单 |
发布日期:2013-09-03 |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今年8月1日实施,该法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原先对露天占道烧烤只能依据市容条例按占道经营进行查处,处罚上限为200元罚款,力度明显不足。这一规定为城管部门加大露天烧烤食品的管理力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针对我市擅自占道露天烧烤有所回潮的局势,我局执法大队从8月初开展了专项整治。整治以建立烧烤经营户信息为基础,通过发放温馨告知书宣传法律法规,劝导当事人自觉改正入户经营,尽量避免处罚权的适用达到管理目的。 但是在整治中,个别经营户虽经多次劝告,仍我行我素,继续违法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大管理力度,我局依据《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两名露天烧烤者正式立案查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名当事人态度有所转变,我局在8月30日对其从轻处罚,罚款500元人民币。该当事人对处罚表示接受,现已缴纳罚款并改正了违法行为。另一起露天违法烧烤食品案仍在办理中。今后我局将依据《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露天违法烧烤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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