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保护历史文化建筑 |
发布日期:2022-10-31 |
10月25日,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市工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 本次“双随机”检查以建设工程为检查对象,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重点检查建设工程内部是否存在在历史文化建筑上刻划、涂污等行为,现场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被检查人,并在“双随机”系统进行全过程记录。市工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同步对该建设工程开展相关职能检查活动。 期间,执法人员还开展了普法活动,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施工规范等法律法规展开宣传,提醒施工单位依法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依法依规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相关法律法规2:《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条,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同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取用、回灌地下水作业和行为;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七)电焊、气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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