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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发现违法行为 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条件
发布日期:2014-05-12

         201312月中旬我接到一起群众举报,反映渣土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抛撒造成某城市道路污染。到现场调查核实后,发现案发现场有多种违法行为并存:渣土车辆因未密闭运输、超载致抛撒、飞扬;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环卫设施致使出工地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未经许可消纳工程弃土;挂靠在多家运输单位名下和不明身份的近30辆违章的渣土车等违法行为。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从产生违法行为起因考虑,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施工单位和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向110报警,对超载渣土车由交警另行处理。事后,对此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工作总感到不全面,整个事件事实未能彻底查明,对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追究,心感不安,引发我的思考。

队员在案发现场,要从渣土执法工作涉及到的所有法规本身规定的法定条件内全面思量,要善于发现违章行为。发现违章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纠正、打击违法行为是发现违章的根本目的。此举报线索可能发现的违法行为会有几类?可发出多少《核查通知书》进行立案查处呢?

一、从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考虑      有两方面,一个是外运建筑垃圾的源头(即出土方),另一个是消纳建筑垃圾的场地(即受土方)。出土方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可能有:1、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向建设方、施工方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分别发出《核查通知书》各3份,共9份;2、施工方可能有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向施工方《核查通知书》1份;3、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可能有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发出《核查通知书》各1份。从符合所有法规本身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出土方总共可发出《核查通知书》11份。从受土方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可能有:1、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可以向建设方、施工方和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分别发出《核查通知书》各2份,共6份;2、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可能有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发出《核查通知书》1份。从符合所有法规本身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考虑,受土方总共可发出《核查通知书》7份。可认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有5类,可发出《核查通知书》18份。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出土方和受土方均有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可立案至少发出《核查通知书》2份:出土方和受土方各一份,最多可发出《核查通知书》5份。

二、从污染环境方面考虑     1)按照谁违章处罚谁的原则,可能有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向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发出《核查通知书》1份;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向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发出《核查通知书》3份(抛撒滴漏1份、车轮带泥行驶出土工地和受土工地各1份);违反《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运输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规定,向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发出《核查通知书》1份,从符合所有法规本身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考虑,总共可向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发出《核查通知书》共5份。(2)从环境卫生责任人方面考虑,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受土方和出土方施工方发出《核查通知书》各2份,共4份;如是夜间施工,未经许可而超出施工时间,违反《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出土方和受土方施工方发出《核查通知书》各一份,共2份,总共可向施工的单位发出《核查通知书》共6份。可认定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有7类,可发出《核查通知书》合计11份。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立案至少发出《核查通知书》一份,最多发出《核查通知书》6份。

综上所述,此举报案件线索,可能发现共有12类违法行为,从符合所有法规本身法定条件来看,可发出《核查通知书》29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最多可发出《核查通知书》11份,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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