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今起执行新标准 |
发布日期:2015-04-01 |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经过多部门协商、调查论证,《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确定常州市市区变更绿地赔偿区域分类的通知》(两个文件简称新标准)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主要体现在三个新: 一是行业管理增加了“新手段”。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变更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情况也逐年增多。常州市通过绿化损失赔偿费和异地绿化建设费的收取来规范城市绿化赔偿、补偿行为。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收费标准远远低于目前市场实际价格,对于要求建设单位保证绿化率达标的制约力度、政策效用明显降低。新标准的出台将有效遏制上述行为,增加行业管理的力度。 二是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进行了“新界定”。新标准对“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对因树木砍伐或摧残死亡、移植或损伤,变更绿地(包括改变绿化规划、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绿地导致的赔偿费用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对于绿地进行了细分,中心城区、新北区、武进区分别对应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不同分类区域,并且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动态调整、定期公布。 三是在行业内部树立了“新导向”。新标准在对相关苗木价格进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城市的同类文件标准,对原有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一方面使绿化赔偿费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建设单位多建绿、少占绿,另一方面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限制建设单位随意减少绿化,促使其尽量完成绿地率规划指标,保证我市的绿化总体水平不断得到巩固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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