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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委员会直选章程
发布日期:2012-06-07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基层党内民主的精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体现党员集体意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局党组决定,以直选的方式,产生中共常州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一、直选职位

  市级机关党工委批复同意新一届中共常州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委员会最多可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书记1名,可设副书记1-2名。

  结合我局实际,本次换届直选职位为市局机关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各1名,委员6名(分别是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等)。

  二、选举方式

  在党组织换届选举中,不设委员候选人,只就委员会的职数配备、任职资格等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党组织中全体正式党员根据要求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三、工作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直选工作在市级机关党工委的领导和市局党组直接指导下有序进行;机关党务干部的配备在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在因选举而有职务晋升情况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职审批手续。

  2、民主公开原则。直选工作所有程序公开;选举中不设候选人,只分别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人选的资格、素质、能力等提出建议条件,在选举大会上由有选举权的党员直接选出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充分体现党员的自主选择权。

  3、依法办事原则。直选工作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4、简便高效原则。在选举程序的设置上,从机关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简便高效,又确保取得圆满效果。

  四、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有两年以上本局工作经历,近两年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3、本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和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在职在编干部职工;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党建理论基础和组织能力,热心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和民主作风,群众基础较好。

  (二)任职资格

  1、书记:由在任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2、副书记:(1)有担任局机关党委委员职务的经历;(2)有比较丰富的党建理论和实务工作积累;(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3、委员:(1)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现担任基层党支部(总支)委员以上或机关党委委员职务;(2)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五、选举日程安排

  1.选举准备(6月1日—6月10日)。

  2.选举动员(6月11日—6月15日)。

  3.选举组织(6月16日—6月25日)。

  六、有关要求

  1、认真酝酿人选。各位党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的精神,对照上述任职条件和资格,认真酝酿合适的任职人选。

  2、正确行使权利。换届选举是党内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严肃的政治活动,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要出于公心,做到公正、客观。

  3、遵守选举纪律。各项选举活动应在党组织的主导下开展,禁止拉票、贿选等非组织行为和破坏民主规则的行为。

 

 

主办单位: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常州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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