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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地提高相关标准质量,现将《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1月9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标准(草案)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骆志宏

电 话:0519-85682927

邮 箱:505515409@qq.com

特此公告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0月9日

点击下载附件: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10月9日).doc

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总则

二、基本规定

三、重要分部分项竣工验收标准

四、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五、本标准用词说明

六、现行标准规范

七、附录用表

一、总 则

1.1为加强常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评价指标,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街头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等各类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地形整理、植物栽植、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项目或内容。

1.3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按本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取得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意见,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二、基本规定

2.1常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程涉及城市绿化单位工程的,其绿化工程的监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由水利、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局按部门职责负责竣工验收和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非市级审批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各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负责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部门可委托相应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绿化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监督验收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2.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3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园林绿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质保期养护服务承诺书。

(8)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绿化质监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告知相应的绿化质监机构。

(4)建设单位主持召开工程竣工验收会议。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全体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组成工程竣工验收组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5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2.6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绿化质监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2.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绿化质监机构备查;同时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相关工程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三、重要分部分项竣工验收标准

3.1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该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抽查、资料复查、观感质量等进行复核及评定。

3.2具体监督方案由绿化质监机构按该工程的实际内容制定,并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书面告知。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1)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2)亭、台、廊、榭、景观桥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3)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3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未按程序验收的,应采用实地钻孔等适当方法取样抽检。

重要分部分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3.3.1栽植土及地形工程。适用于栽植土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但不适用于相对标高≥5米的土方造形工程的验收。

(1)栽植土理化性能验收,主要检查土壤检测报告数据及检测频率。理化性能需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以2000M²为一个检验批,应于土层20cm及50cm处,随机取样5处,每处100g经混合组成一组试样;2000M²以下,随机取样不得少于3处;栽植土应见证取样,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

(2)栽植基础严禁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现场观测及检查检测报告、渗水试验报告。

检验方法:渗水试验以2000M²为一个检验批,随机开坑(尺寸为1m*1m*1m)3处, 特殊情况深度按设计要求;2000M²以下, 不得少于3处,观测24h渗水情况。

(3)栽植土地形平整度、地形标高、造型和排水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表基本平整,回填的栽植土已达到自然沉降的状态,地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地形的造型和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单位对排水坡度没有具体要求时,宜≥3‰),无明显的非设计要求低洼和积水处,基本无积水;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测量或尺量检查、观察检查。

(4)栽植土中的石砾、瓦砾等杂物含量及土壤粒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树木的栽植土基本整洁,且无>3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3cm粒径的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5%;

花苗栽植地基本无石砾、瓦砾等杂物;

地被栽植土壤中,石砾粒径≤2 cm,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应<1%;

草坪的栽植土中石砾粒径≤1cm,石砾、瓦砾等杂物的含量应<1%;大、中乔木栽植土壤粒径应≤5cm;

小乔木、大中灌木、大藤本栽植土壤粒径应≤4cm;

竹类、小灌木、宿根花卉、小藤本栽植土壤粒径应≤3cm;

草坪、花草、地被栽植土壤粒径应≤2c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3.3.2植物材料

本节适用于植物材料的质量检验,但不适用于大型乔木移植工程的质量检验。

(1)植物材料种类、品种名称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所有苗木施工单位应全数检查,建设单位(监理)按数量随机抽查10%,质监部门抽查5%,乔木、灌木及球类每株为一个点,总检数不得少于20点;草皮、地被、花卉按面积以4m²为一点,总检数不得少于5点。

(2)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不得超过树体的5%~10%。自外省市及国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应有植物检疫证。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植物材料的病虫害情况,检查“苗木出圃单”及植物材料的“植物检疫证”(异地苗木应提供植物检疫证)是否齐全。

(3)苗木树形、土球、根系质量情况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检查植物材料的树形及生长势,检查苗木进场报验单是否齐全。

3.3.3苗木栽植

(1)苗木修剪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2)槽穴应挖成直筒形,大小应符合施工规范。

(3)放样定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4)苗木栽植的垂直度和深度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5)施工期养护的检验。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或尺量,检查各工序资料的齐全情况,施工期养护技术方案及各类记录等台账。

3.3.4广场园路地面工程

本节适用于园林广场、园路等地面工程的基层及面层质量检验,不包括通车市政道路。

(1)地面工程基层的厚度、标高和强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或尺量,检查各工序资料的齐全情况,

(2)地面工程面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质量、规格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结合(粘结)必须牢固,不得空鼓、松动,面层不得积水。园路的弧度应顺畅平滑自然。色泽及块石大小搭配协调,不得有明显色差(设计要求除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缝、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检验方法:按1000M²随机抽查3处,且不少于三处。查阅验收记录,检查各工序资料的齐全情况,主要材料质保资料及检测报告。现场观察及小锤轻击检查。

3.3.5假山、叠石工程

(1)选用景石的石种、块面、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石质必须坚实、无损伤、无裂痕、表面无脱落。峰石的造型和姿态,应达到设计的艺术构思要求。

(2)单块高度大于1.2M的假山石与地坪、墙基贴接处必须用混凝土窝脚;假山、叠石工程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假山叠石工程的基础部分应与土建工程相关的验收规范相符,检验数量也与相关验收规范相符。

(4)假山、叠石和景石布置临路侧的岩面应圆润,不带锐角或“快口”。

假山叠石结构必须合理、截面符合设计要求,稳定、牢固;假山叠石必须符合使用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符合造型艺术效果。

(5)汀步必须安置稳固,石面平整,相邻二汀配置适当,自然美观。壁石不宜过厚,必须采用嵌入墙体为主。必须预埋铁件钩托石块,保证稳固。

(6)瀑布符合设计要求,出水口须和顺自然,下水应形成瀑布状或符合设计特定要求,水流不得漏渗其它叠石部位。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主要材料的质保资料。

3.3.6园林建、构筑物

本节适用于小型园林建、构筑物工程的质量检验。大中型建、构筑物工程按建筑工程规范执行。

(1)隐蔽工程验收合格。

(2)基础及主体验收合格。

(3)防水验收合格。

(4)造型和外观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并检查工程过程验收资料,主要材料的质保资料及检测资料。

3.3.7园林设施安装工程

(1)园林给排水、强弱电主要材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产品检验合格。安装敷设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主要材料的质保资料、试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

(2)座椅、标牌、果皮箱等园林小设施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产品检验合格。

材质、规格、形状、色彩、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标牌的指示方向应准确无误。安装方法应按照产品安装说明或设计要求进行。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相关的质保资料、试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等。

四、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4.1绿化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对该工程的分部分项及整体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

4.2评价方法。

通过对该工程的分部分项的现场抽查、资料复查、观感质量等进行复核及逐项评定再汇总,按附表7.1--7.3进行。

4.3评价标准。

各分部分项评价结论分优良与合格两种,最终通过优良比例的大小,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三种:

(1)分部分项优良率在90%以上的,综合评价优良等次。建议推荐市优工程。

(2)分部分项优良率在60%-90%的;综合评价合格等次。

(3)分部分项优良率在60%以下的或有不合格项的,不予评价。建议不予推荐市优工程。

4.4部分园林绿化工程重要分部分项的评价要点,具体由绿化质监机构按该工程的实际内容进行评价。

4.4.1栽植土及地形工程

(1)种植土壤,必须满足种植植物的生长要求,并达到施工规范的要求;严禁在有效种植土层下有不透水层(种植耐水湿种除外)。

(2)地形高程、平整度、表层粒径,无明显的石砾、瓦砾等杂物。

(3)土地平整、排水坡度恰当,无积水。

4.4.2 植物材料

(1)植物材料的种类规格、土球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苗木的树形、根系、种植前修剪、病虫害(苗木检疫)。

4.4.3 苗木栽植

(1)对照图纸中的种植高度、密度;施工中基肥的使用;乔木与建筑间距。

(2)透水试验、放样、观感质量等。

(3)施工期养护方案及台账;质保期养护方案。

(4)施工期养护情况:枯枝修剪、死株更换、追肥、修剪;绕杆、支撑、病虫害防治、日常管护、观感质量等。

4.4.4广场园路地面工程

(1)地面工程基层的厚度、 标高和强度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资料齐全。

(2)地面工程面层所用材料的品种、质量、规格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结合(粘结)必须牢固,不得空鼓、松动,面层不得积水。园路的弧度应顺畅自然。色泽及块石大小搭配协调,不得有明显色差(设计要求除外)。面层的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缝、掉角和缺楞等缺陷。

4.4.5假山、叠石工程

(1)假山叠石主体工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截面必须符合结构需要,叠石必须符合使用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的符合造型艺术质量。

(2)堆叠搭接处冲洗应清洁,石料搁置应稳固。叠石堆置走向应一致,假山石料应坚实不得有裂缝损伤、剥落现象,搭接嵌缝应使用高标号水泥砂浆勾嵌缝,应平直光滑,色泽与假山石相似。

(3)汀步安置稳固,石面平整,相邻二汀空隙配置适当,自然美观。

(4)瀑布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口须和顺,下水应形成布状或符合设计特定要求,水流不得漏渗其它叠石部位。

4.4.6小型园林建、构筑物

(1)所有过程验收资料合格、齐全。

(2)造型符合设计要求,装饰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4.4.7 园林设施安装工程

(1)园林给排水、强弱电主要材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产品检验合格。安装敷设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2)座椅、标牌、果皮箱等园林小设施的质量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通过产品检验合格。材质、规格、形状、色彩、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标牌的指示方向应准确无误。安装方法应按照产品安装说明或设计要求进行。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4.4.8植物多样性和郁闭度

(1)严格控制大树种植。除行道树外,胸径大于15厘米的乔木在乔木(胸径或地径≥6厘米)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

(2)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植物品种不宜低于40种;面积2公顷以上的,植物品种不宜低于80种。

(3)常绿和落叶乔木、乔木和灌木、草坪和绿篱地被比例适宜,种植符合自然习性。

(4)植物种植密度、郁闭度应兼顾近期效果和远期效果。种植过密的,应提出中远期疏解移植计划。

五、本标准用词说明

1、栽植土

理化性状良好,适用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2、地形造型

一定的园林绿地范围内植物栽植地的起伏状况。

3、栽植穴、槽

栽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型或方形的称为栽植穴, 长条形的称为栽植槽。

4、裸根苗木

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5、软容器苗

将苗木种入软容器( 软容器为可降解的材料)中,掩入土中常规养护,移植时连同软容器一起埋入土中。

6、分支点高度

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支点的高度。

7、胸径

乔木主干高度在1.3米处的树干直径。丛生形的乔木各分支在1.3m处的树干直径总和乘以0.7的数值。

8、地径

灌木或灌木状乔木的树干贴近地面30厘米处的直径。

9、冠径

苗木的最大处冠幅和最小处冠幅的平均值。

10、设施空间绿化

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顶面、壁面及围栏等处的绿化。

11、栽植基层

非绿地绿化方式的植物栽植基础结构,包括耐根穿刺防水层、排蓄水层、过滤层、栽植土层等。

12、施工期养护

园林植物栽植后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间的养护管理。

13、质保期养护

竣工验收后的质保期内绿化养护管理,质保期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少于1个生长周期。

14、观感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5、修剪

在种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杆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六、现行标准规范

1、《城市绿地设计规范》CJJ37-2012

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57-97

3、《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

4、《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 169—2014

5、《居住区环境设计导则(试行稿)》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8、《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GB/T50375-2016

9、《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10、《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 08-701-2000

1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12、《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1999

13、《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CJ/T135-2001

14、《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

15、《绿化种植土壤》CJ/T340-2011

16、《绿化用有机基质》LY/T1970-2011

17、《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苏建园〔2000〕204号

18、《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苏建园〔2015〕383号

19、《常州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常政办发〔2002〕39号

七、附录用表

单位工程实物抽查、观感质量评定表   表7.1

         工程名称:                                                     园林工程类别:

项  目 名 称

评 价 结 论

抽查质量情况

观感质量情况

绿

1、土壤

2、地形

3、树木姿态和生长势

4、树木病虫害

5、树木定向及排列

6、垂直度、支撑和绕杆

7、修剪

8、草坪

9、地被

10、

企业评定等级:

企业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 表7.2

     工程名称:                                                     园林工程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应有

份数

实有

份数

核查情况

1

绿

2

3

1

2

3

企业评定等级:

企业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   表7.3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勘察单位

总面积

建设单位

开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总投资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项次

项目

评价 情 况

1

现场质量抽查情况

2

质量保证资料

3

观感质量

单位工程综合评价意见

企业评定等级:

企业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园林绿化企业综合考核表  表7.4

分项

检 查 内 容

评分标准

得分

1

企业管理行为

(10)

现场管理班子(1分)









施工图设计未通过审查擅自施工;工程变更手续未办理擅自施工;施工未按设计图及经审批后的方案组织施工(6分)

情况存在的每1项扣2分,扣完为止





施工企业未及时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或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未发放至企业自有农民工手中,并且又无农民工合法委托领取的委托书。未办理工人工伤保险。(3分)

情况存在的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2

质量管理行为(20)

见证取样符合“栽植土壤有机质含量≧1.5%”的要求(3分)

不符合的扣3分





现场符合“栽植穴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直径大于土球或裸根苗根系展幅40厘米”的要求(5分)

不符合的每1个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符合“土球为树径6倍以上”的要求(5分)

不符合的每1个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符合“行道树定杆高度2.8米以上,同一条路相邻的同规格品种树木高度基本统一”的要求(2分)

不符合的扣2分





现场符合“无死树、无树冠枯萎(缺失)60%以上的树木”的要求(2分)

不符合的每1棵扣0.5分,扣完为止





现场符合“草坪、花卉、绿篱无明显空秃(脱脚、杂草、病虫害)”的要求(3分)

不符合的有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3

工期管理行为(10)

因施工单位原因,未能满足建设单位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工期滞后1个月以内的,扣1分;滞后1——3个月的,扣5分;滞后3个月以上的,扣10分。





4

长效综合管理、扬尘控制(20)

未能满足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80号)、《常州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绿化专项考核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因施工原因被城市长效管理扣分,每一项扣1分;被新闻媒体曝光,每一项目每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未能满足《江苏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及常州市有关扬尘控制的要求

无扬尘控制预案扣5分;未落实喷水(雾)、覆盖、冲洗等降尘控制措施,有1项扣5分,扣完为止。





附加(5)

综合考核中,园林绿化标段(绿化分部工程)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

通报表扬得1分,通报批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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