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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从陶XX案件看违法建设
发布日期:2019-11-26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上级移送,对溧阳市XX镇XX村委XX号围墙内建设的彩钢结构和砖混结构房屋进行查处。经查明当事人陶XX建设的该处彩钢结构和砖混结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经规划部门界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属于违法建设。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对当事人陶XX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2017年4月13日,当事人陶XX不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房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陶XX诉讼

请求。原告不服上诉,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作出了生效判决,但当事人陶XX仍不履行行政决定。

2017年9月26日,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组织人员对当事人陶XX建设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的规定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历经2次行政诉讼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可以为依法处置存量违法建设,提供参考。对于存量违法建设行为必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个阶段。1、行政处罚阶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执行,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依法应当公告。2、行政强制阶段。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入行政强制阶段,首先应当及时作出履行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报经违法建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当事人不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对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如对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应当待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后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执行。

违法建设行为以及违法建筑物的认定是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很多老百姓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认为违法建设不用负刑事责任,城管部门上门管理当事人也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你来我就停,你一走我继续建。

违章建设本身不具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社会环境及居民生活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公共空间、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邻里和谐,已经成为当前城乡建设发展中突出性社会矛盾。违法建设的存在其实背后有着巨大的利益性,特别是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情况,违法建设的成本低而经济收益高,拆除补偿利益大。一些人顶风建房,阻挠拆违事件时有发生,违法建设通常都是偷偷摸摸的进行抢建的,房屋质量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周围没有建设的邻居的采光、通风、通行的,更是心理上不平衡,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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