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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管理与拍卖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01  来源: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与建设)局,各相关处室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拍卖流程、有效整合资源、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管理、细化户外广告拍卖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区分公共产权与非公产权,统一户外广告设置模式,细化户外广告拍卖办法,建立规范有序的户外广告发布竞争市场。

二、主要内容

(一)许可

1、公益广告、自身商业广告、工地围挡自身广告等按照统一的条件、标准直接实施行政许可。

2、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依法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并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设置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常州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要求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由买受人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

(三)拍卖

1、拍卖分类

(1)公共产权

空位拍卖和由政府投资建设实行实体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单位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成交款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2)非公产权

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产权泊位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应采取空位拍卖的形式,由自有场地、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合作拍卖协议后,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单位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成交款的50%上缴财政,50%归属产权人。

2、拍卖程序

(1)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人、拍卖单位等相关人员会商研究,提出拍卖、招标预选泊位和实施方案。

(2)产权人对户外广告设施承载物进行安全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3)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产权人签订合作拍卖协议。

(4)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采取底价拍卖办法,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对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出让最低价进行评估。

(5)城市管理部门经公开招标,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单位具体实施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拍卖工作。

(6)拍卖单位在指定网站和市主要媒体上发布拍卖、招标公告。

(7)拍卖单位按照公告的时间安排,依法举行拍卖或招标活动,确定买受人。

(8)拍卖现场由市公证处派员现场监拍,并出具公证文书。

(9)城市管理部门、相关产权人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

(10)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一次性缴纳全部成交款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拍卖期限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非电子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拍卖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拍卖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经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

三、安全工作

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要采取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

3、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相关要求

1、市区范围内(除武进、金坛、新北区外)户外广告的拍卖工作由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

2、建立户外广告巡检监管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户外广告许可、执法、长效管理的全流程监管。

3、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与拍卖工作的意见》(常城管[2011]16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常州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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